(一)貫徹執行“一國兩制”方針和中央對香港、澳門的政策規定,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。 (二)了解香港、澳門的有關情況,提出政策建議。 (三)負責與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工作聯繫。 (四)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、澳門有關的法律事宜,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。 (五)負責指導和管理內地與香港、澳門因公往來的有關事務,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推動與香港、澳門在經濟、科技、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。 (六)參與擬訂對駐香港、澳門中資機構有關管理的政策,參與內地企業和中資機構在香港、澳門的有關協調工作。 (七)對中央駐香港、澳門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、建議和工作協助。 (八)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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